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 China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缩写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拍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会约,开展行业自律。在拍卖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拍卖企业的资质认定,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根据授权组织和实施行业统计,调查、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建立信息网络,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好拍卖师资格的考试、授证、注册和年检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

(七)组织编写拍卖专业教材、行业刊物等资料,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八)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会;

(三)在拍卖行业或所在地区的拍卖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政策、理论信息、拍卖相关资料、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和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数据和统计资料;

(五)依据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1年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理事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数量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